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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 李登輝時代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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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薛化元主編,《走過白色幽曖:1960、1970 年代政治案件訪問紀錄》(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20 年),頁 IV。
[2]周婉窈,《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2019 年),頁 10。
[3]林佳龍,〈李登輝學與台灣時代課題〉(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入「自由評論網」: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63747(2021/7/30 點閱)。
[4]這是周婉窈對 1992 年以來臺灣轉型正義工程的評價。周婉窈,《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頁 162。
[5]李登輝口述,張炎憲、鄭仰恩訪問;林昌華、曾秋美、鄭麗榕紀錄,《李登輝總統訪談錄(三):信仰與哲學》(臺北市: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史館,2008 年),頁 123-124。
[6]李登輝口述,張炎憲、鄭仰恩訪問;林昌華、曾秋美、鄭麗榕紀錄,《李登輝總統訪談錄(三):信仰與哲學》,頁 124。
[7]柯朝欽,〈轉型正義與歷史記憶的分歧〉,收入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臺灣轉型政正義階段報告》,卷三面對未竟之業(臺北市:衛城出版,2015 年),頁 78。
[8]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臺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思想》,第 2 期(2006 年 9 月),頁 15-16。
[9]李怡俐,《當代轉型正義的制度與規範脈絡—兼論南韓與臺灣的經驗比較》(臺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 年),頁 407-408、418、437。
[10]如江宜樺,〈臺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思想》,第 5 期(2007 年 6 月),頁 74-78;吳宥霖,〈臺灣轉型正義實踐之研究—以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案件為例〉(基隆市: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19 年)。
[11]林威皓,〈臺灣民主化過程中轉型正義的分析〉(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 年),頁 116-134。
[12]〈【座談會】轉型正義的政治與法律哲學論壇—加害者的過去與現在式〉,《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59 期(2016 年 12 月),頁 194-195。此為吳乃德發言。
[13]黃丞儀,〈自由民主憲政治秩序之為物—試論台灣轉型正義實證法化的基礎、爭議與侷限〉,《台灣法律人》,第 10 期(2022 年 4 月),頁 51。
[14]何義麟,〈海外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之傳播與影響〉,收入陳儀深、薛化元主編,《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研究報告》,下冊,頁 989-992
[15]轉引自薛化元,〈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歷史考察〉,收入陳儀深、薛化元主編,《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研究報告》,下冊,頁 1014-1015。
[16]邱萬興,《台灣關鍵年代:民進黨的誕生 1986-1987》(臺北市:財團法人彭明敏基金會,2021 年),頁 224。
[17]曾義訪問,〈傅正評論蔣經國的功過—《觀察》週刊訪問〉,收入傅正著,薛化元主編,《朝向民主之路邁進:傅正文集新編》,第二冊(臺北市:財團法人自由思想學術基金會,2021 年),頁 445。本文原刊於 1988 年 1 月 21 日。
[18]若林正丈著,洪郁如、陳培豐等譯,《戰後臺灣政治史:中華民國臺灣化的歷程》(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216-223。
[19]〈社會應有平衡對人有愛 請以愛心看待二二八事件〉,《中國時報》,臺北,1988 年 2 月 23 日,版 2。
[20]邱斐顯訪談、整理,〈姚嘉文資政:二二八是外來政權的問題〉,收入邱斐顯主編,《二二八平反與轉型正義:二二八事件 70 週年紀念專輯》(臺北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17 年),頁 108。
[21]張炎憲,〈心中的期待:《二二八事件回憶集》序〉,收入戴寶村主編,《治史起造台灣國:張炎憲全集(6)》,頁 247。
[22]張炎憲,〈「二二八事件」今後走向的省思〉,收入戴寶村主編,《治史起造臺灣國:張炎憲全集(6)》,頁 283。〔按:此文為手稿,刊處不詳,1989 年 8月 19 日〕
[23]薛化元,〈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歷史考察〉,頁 1019-1024。
[24]〈對行政院俞院長國華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18 期(1989 年 3 月 4 日),頁 25-26。
[25]〈對行政院俞院長國華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18 期(1989 年 3 月 4 日),頁 24。
[26]聯席會議的紀錄參閱〈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報告二二八事件經過〉,《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62 期(1989 年 8 月 5 日),頁 2-32。
[27]〈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報告二二八事件經過〉,頁 6。
[28]陳翠蓮,〈歷史正義的困境—族群議題與二二八論述〉,《國史館學術集刊》,第 16 期(2008 年 6 月),頁 207-208。
[29]張炎憲,〈二二八平反運動與其歷史意義〉,收入楊振隆總編輯,《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臺北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7 年),頁 463。
[30]〈 二 二 八 文 獻 及 研 究 〉,《 國 史 館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檔 號:A202000000A/0079/2212002.69/1。
[31]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成立後,同步推動二二八的口述歷史及學術研究,1991 年 1 月 5 日成立「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這是相對於的官方研究小組而成立。參與人員有林宗義、鄭欽仁、陳永興、李永熾、張富美、陳芳明、吳密察、李筱峯、張炎憲等人。1992 年舉辦國內首次二二八學術討論會,是學術界自主研究二二八的先聲,這是民間在無法取得官方檔案、自籌經費的條件下展開,張炎憲認為這對「日後二二八文獻史料的解密與臺灣史觀的建立,影響極大」。參閱張炎憲主編,《二二八事件辭典》(臺北縣:國史館,2008 年),頁 25。
[32]薛化元,〈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的歷史考察〉,頁 1029。
[33]〈學者認為政院報告 美中仍有不足〉,《聯合報》,臺北,1992 年 2 月 23 日,版 3。
[34]〈受難者家屬所組團體要求政府賠償〉,《中國時報》,臺北,1992 年 2 月 12 日,版 3。
[35]若林正丈著,洪郁如、陳培豐等譯,《戰後臺灣政治史:中華民國臺灣化的歷程》,頁 379。
[36]〈郝揆:二二八善後 政府未考慮道歉 賠償或撫慰須有明確資料 政院已要求警政署進行清查〉,《聯合報》,1992 年 3 月 14 日,版 4。又,該則報導指出:郝柏村答覆立委李慶雄質詢時,稱二二八的善後,政府現在沒有考慮道歉,賠償、撫慰都要有確切資料等,「他與李總統在這些問題上沒有任何歧見」。
[37]吳乃德,〈國家對受害者的賠償/補償〉,收入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 2)》,頁 35。
[38]〈執政黨中央嚴重關切部分黨籍立委不遵守黨政協調決議 宋楚瑜:並非反對二二八賠償條例強調係重視黨內部程序「民主規範」問題才決定交付考紀會處理〉,《中國時報》,臺北,1992 年 3 月 4 日,第 2 版。
[39]〈二二八賠償條例交付審查風波 立院重提 周書府:主席有圖利他人之嫌 劉松藩:處理程序無任何瑕疵〉,《聯合報》,臺北,1992 年 3 月 4 日,版 4。
[40]吳乃德,〈國家對受害者的賠償/補償〉,收入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 2)》,頁 35。
[41]林欣怡,〈臺灣社會「轉型正義」問題的探討:以二二八事件為例(1987-2008)〉(臺北市: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論文,2010 年),頁 79-82。
[42]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二二八事件」處理(善後)問題公聽會紀實》(臺北市: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政策研究工作會,1994 年),頁 7。
[43]吳乃德,〈國家對受害者的賠償/補償〉,收於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 2)》,頁 35。
[44]本小節主要參考翁金珠之研究。參閱翁金珠,〈「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收入楊振隆總編輯,《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頁 383-426。
[45]邱斐顯主編,《二二八平反與轉型正義:二二八事件 70 週年紀念專輯》,頁123。
[46]李登輝,〈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的感想〉,轉引自羅宜芬,〈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2012 年),頁 50。
[47]劉思達、鍾定瑤、黃昱翰採訪,鍾定瑤、黃昱翰整理,〈轉型正義為法律與政治的辯證:專訪黃丞儀〉,收入「臺灣公報」:https://www.taiwangazette.org/news/2022/01/06/the-law-and-politics-of-taiwans-transitional-justice-an-interview with-cheng-yi-huang(2022/3/11 點閱)。
[48]《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解嚴後,對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呈請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行政院令 訂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總統府公報》,第 4789 號(1987 年 7 月),頁 6。
[49]傅正,〈憑甚麼「解嚴」比「戒嚴」還嚴?—一個政治犯的公開抗議〉,收入傅正著、薛化元主編,《朝向民主之路邁進:傅正文集新編》,第二冊,頁304-305。該文完成於 1987 年 7 月 20 日。
[50]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 年修訂五版),頁 221。
[51]〈繼續併案審查立法院委員謝聰敏等 24 人擬具「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案及委員尤宏等 47 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0 條等 4 法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49 期(1994 年7 月 13 日),頁 34。
[52]「監委王文光等 7 人呈送監察院軍法案件調查小組報告書一份,對目前軍法工作提供改革意見,除已於軍事審判法草案規定有關者外,其餘多屬軍法行政問題,擬將原報告書抄送行政院從政主管同志核辦。是否有當?謹檢具該報告書乙份,簽請鑒核示遵」,〈44 年總裁批簽〉,《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C5060607701/0044/ 總裁批簽 /001/0002/44-0055。
[53]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頁 222。
[54]黃丞儀,〈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收入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臺灣轉型政正義階段報告》,卷三面對未竟之業,頁 55。
[55]翁岳生口述、李建良主筆,《憶往述懷:我的司法人生》(臺北市: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頁 284。
[56]第五屆大法官遴選甄選小組,由副總統嚴家淦擔任主席,成員有副總統李登輝、司法院長黃少谷、總統府秘書長沈昌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馬樹禮、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汪道淵,負責審核標準及審查各方提名人選,向蔣經國提報候選人。〈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7。
[57]〈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7。
[58]「會臺字第 2838、2854、2856、2864 號胡學古等聲請解釋案參考資料」,〈釋字 第 272 號 〉,《 司 法 院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檔 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2/006。
[59]本號解釋從審查會到大會通過約歷時二年餘(1988.12.30-1991.1.18)。
[60]1991 年 1 月 2 日馬漢寶修改審查報告解釋文,將「於人民權利之保護未盡周詳」等語刪除,並在「慎謀裁判之安定而設」後,加上「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等字。「審查報告第 3408 號會臺字第 2838、2854、2856、2864 號胡學古等人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 9 條第 2 款前段及最高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3 項所為之反面解釋有牴觸《憲法》第 16、22、23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一案」,〈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1/011。
[61]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檔案〉,收入葉虹靈總編輯,《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臺北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1 年),頁 139。
[6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2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3。
[6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2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3。
[6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1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2。
[65]楊日然曾經提出三個處理方案,都是設法開啟有限的上訴之門:(一)回歸《戒嚴法》第 10 條規定,准予上訴。(二)視刑事訴訟調查證據有無困難,酌定適當回溯期間,准予依《戒嚴法》第 10 條提起上訴;(三)已確定案件,執行中或尚未執行者,應依《戒嚴法》准予上訴。「審查報告第 3408 號胡學古等聲請解釋案大法官參考意見」,〈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2/002。
[66]楊日然(1933-1994),雲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基礎法學博士,1972 年審定教授資格。司法官考試、考試院律師考試及格。楊曾任臺大教授、臺大圖書館館長、法律學系所主任、省府委員,以及第四、五屆大法官。〈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9。
[67]「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1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2。
[68]「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2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3。
[69]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25。
[70]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40、142。
[71]翁岳生口述、李建良主筆,《憶往述懷:我的司法人生》,頁 358。
[72]「大法官會議第 920 次會議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16。
[73]黃丞儀,〈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頁 55。
[7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598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2/020。
[75]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40。
[76] 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41。
[77]李志鵬(1932-2004),貴州修文人,軍人出身。1956 年考取臺灣省立法商學院,1959 年司法官檢定、律師考試及格,1965 年赴美攻讀海商法,三年後獲南卡法律學院法學博士。1972 年當選臺北市增額立委,並曾於基隆、臺北執業律師。李獲提名為第五屆大法官時,已連任 12 年增額立委,適用曾任立法委員 9 年以上的資格條款。總統府幕僚作業時,稱「此款久未引用,如予提名,當可一新耳目」。〈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9;〈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10;〈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10;黃秀政總纂,陳翠蓮撰稿,《續修臺北市志卷九 人物志 政治與經濟篇》(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14 年),頁 14-15。
[78]「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771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2。
[79]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24。
[80]李鐘聲(1922-?),河南光山人。國立安徽大學法律系畢業、政治大學法官訓練班畢業,1948 年考試院司法官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曾任地方法院檢察官、首席檢察官、院長,高等法院檢察官、推事、庭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第四、五屆大法官。〈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9。
[8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804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13。
[8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800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9。
[83]史錫恩(1923-2021),山東定陶人。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畢業,1948 年司法官考試及格。曾任臺北、屏東地院檢察官、福建高分院廈門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推事、臺高院臺南分院庭長、臺高院庭長、彰化及高雄地院首席檢察官、桃園地方法院院長等。〈卸任總統後:第五屆大法官遴選資料〉,《嚴家淦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06-010901-00006-009。
[8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1800 次審查會速記錄」,〈釋字第 272 號〉,《司法院》,檔號:A500000000F/0076/13-0-2/1/0003/009。
[85]林建志,〈大敵當前:叛亂犯再上訴破壞社會秩序?〉,頁 142。
[86] 黃丞儀,〈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頁 55。
[87]黃丞儀認為法安定性所要維持的應該是《中華民國憲法》內建的民主原則、共和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基本人權等基本價值,而非欠缺基本法治要求的戒嚴時期法律。黃丞儀,〈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頁 66。
[88]〈戒嚴時期 人民受損權利 法部將立法救濟〉,《聯合報》,臺北,1994 年 6月 25 日,版 6。根據釋字 283 號:「總統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對於已執行之刑,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至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喪失之公職,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聲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89]〈併案審查謝委員聰敏等擬具「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及尤委員宏等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 4 法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31 期(1994 年 5 月 11 日),頁 145。
[90]黃文雄,〈謝聰敏,一位「創造性受難的老兵」〉,收入「臺灣與海洋亞洲」:https://reurl.cc/RbdQnZ(2021/9/9 點閱)。
[91]如醫師、醫事人員、中醫師、藥師、助產士、律師、會計師、技師、引水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建築師。
[92]〈併案審查謝委員聰敏等擬具「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及尤委員宏等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 4 法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31 期(1994 年 5 月 11 日),頁 134。
[93]王泰升,〈論台灣的轉型正義:過去、現在與未來之間的對話〉,《台灣法學雜誌》,第 315 期(2017 年 3 月),頁 5。
[94]〈(一)併案審查委員李慶雄等、委員葉菊蘭等、委員施明德等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委員謝聰敏等擬具「長期戒嚴結束後人民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案及委員尤宏等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0條等4法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48期(1994年 7 月 9 日),頁 337、340。
[95]〈政治犯被沒收的財產得請求發還 立院初審通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聯合報》,1994 年 6 月 29 日,版 1。
[96]〈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0 條條文—完成三讀〉,《立法院公報》,第84 卷第 6 期(1994 年 1 月 21 日),頁 317。
[97]〈繼續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報告中華民國 83 年度施政計畫及總預算案等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17 期(1993 年 4 月 3 日),頁 79-88。
[98]《權利回復條例》第 5 條:「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99]〈立法院趕成績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三讀通過對曾犯內亂外患罪者的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權、生存權及工作權決予回復 並賦予法救濟權利〉,《中國時報》,臺北,1995 年 1 月 18 日,版 2。
[100]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記錄,《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頁542-543。
[101]〈首件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案例陳三興獲補發高普考證書〉,《中國時報》,臺北,1995 年 4 月 28 日,版 6。
[102]〈白色恐怖受害人平反 停職警察退休金有譜〉,《中國時報》,臺北,1996 年6 月 14 日,版 6。
[103]如宜蘭前中華國中教師張岳。〈課堂一句話 沈冤二十載 張岳平反冤情〉,《中國時報》,臺北,1996 年 7 月 10 日,版 17。
[104]如臺東卑南國中教師史庭輝。〈政治受難者史庭輝 將回復教職〉,《中國時報》,臺北,1996 年 8 月 18 日,版 4。
[105]〈白色恐怖入獄最獲得平反鍾阿道依法獲補發資遣費〉,《中國時報》,臺北,1997 年 7 月 24 日,版 16。
[106]〈苦等半世紀 少壯變白頭 老翁申請冤賠路坎坷〉,《中國時報》,臺北,1996 年 9 月 29 日,版 6。
[107]〈冤獄 442 天 獲國賠 221 萬:43 年前 李厚重被控叛亂後判無罪 依法申請賠償獲准〉,《中國時報》,臺北,1997 年 11 月 18 日,版 14。
[108]〈趙楷獲國賠 白色恐怖受害人 紛探詢如何聲請〉,《聯合報》,臺北,1997 年8 月 4 日,版 3。
[109]〈權利受損聲請國賠 核准率僅一成多〉,《聯合報》,臺北,1997 年 10 月 25 日,版 6。
[110]1987 年 許 曹 德、 蔡 有 全 以 關 懷 中 心 的 對 象 為 基 礎, 聯 繫 遭 以 叛 亂、 匪諜罪受刑的 140 餘 人,8 月 30 日在臺北市國賓飯店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立大會上,蔡有全被推為會議主席,討論章程時,許曹德提議將「 臺 灣 之 前 途 應 由 臺 灣 全 體 人 民 共 同 決 定 」 章 程 草 案 修 改 為「 臺 灣應該獨立」,並獲通過。會後所發表之聲明提到「臺灣政治受難者⋯⋯聯 合 四 十 年 來, 老 中 青 三 代 的 苦 難 志 友, 挺 身 而 出 再 出 發 ⋯⋯ 以 期 展開 臺 灣 新 民 族 自 立 自 救 運 動, 而 達 到 建 立 一 個 新 而 獨 立 的 國 家 ⋯⋯」聯誼總會將臺獨視作臺灣未來的出路。9 月 5 日高檢署展開偵查,提起公訴。最高法院判決蔡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許曹德 7 年。最高法院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分裂國土」,認為臺獨主張係分裂國土,並在判決理由論述臺獨主張為何是分裂國土:「臺灣無論在地緣、血緣、歷史文化、生活習慣及民情風俗上,均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不可分割。被告蔡有全參與籌設以曾經因叛亂、匪諜等罪而受刑之人為會員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被告許曹德為會員,建議將『臺灣應該獨立』列入章程,作為宗旨及致力之斥中華民國在臺灣行使主權,割據臺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之完整,其為陰謀叛亂之行為,彰彰明甚,被告等所為,顯已踰越言論自由之範圍,而與單純政治意見之表示截然不同。」並以該等拒絕使用中華民國年號,作為排斥中華民國在臺行使主權的證據之一。1988 年許、蔡二人最後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三及刑法一百條陰謀叛亂罪論處。本案是解嚴後,言論自由並未獲得保障的例證,展現國民黨當局嚴厲取締臺獨的態度。又,2000 年 11 月 17 日聯誼總會以「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為名辦理社團法人登記。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訴更(一)字第 0001號刑事判決。
[111]劉思達、鍾定瑤、黃昱翰採訪,鍾定瑤、黃昱翰整理,「轉型正義為法律與政治的辯證:專訪黃丞儀」,收入「臺灣公報」:https://www.taiwangazette.org/news/2022/01/06/the-law-and-politics-of-taiwans-transitional-justice-an-interview with-cheng-yi-huang(2022/3/11 點閱)。
[112]謝聰敏,〈白色恐怖補償兩法案立法過程之探討〉,頁 187。
[113]邱萬興,《台灣關鍵年代:民進黨的誕生 1986-1987》,頁 303-319。
[114]若林正丈著,洪郁如、陳培豐等譯,《戰後臺灣政治史:中華民國臺灣化的歷程》,頁 243-246。
[115]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臺北市: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17 年),頁 6;葉怡君,〈白堊記憶:一群五○年代「老同學」戰鬥的故事〉,收入胡淑雯、童偉格主編,《靈魂與灰燼:臺灣白色恐怖散文選》,卷二地下燃燒(臺北市:春山出版;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2021 年),頁 379。
[116]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15。
[117]陳英泰指出政治受難者的家屬有人早已知道六張犁亂葬崗,曾到過六張犁確認屍體、撿骨並見過的大片墓塚,但知道真相的人可能不想多說。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9-11。
[118]戴寶村主編,《《回憶 2 3 4》別冊—政治案件人物一覽表》(臺北市: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17 年),頁 14-15。
[119]〈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86 卷第 42 期(1997 年 10 月 25 日),頁 121。
[120]〈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55 期(1993 年 10 月 20 日),頁 339。
[121]羅宜芬,〈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頁 69。
[122]許雪姬、楊麗祝訪問,辛佩青、辛佩宜、洪瑋伶、林建廷記錄,〈張瑛珏女士訪問紀錄〉,收入許雪姬、楊麗祝主編,《承擔家變:白色恐怖下的朴子張家》(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20 年),頁 98-99。
[123]羅宜芬,〈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頁 64。
[124]許雪姬、楊麗祝訪問,辛佩青、辛佩宜、洪瑋伶、林建廷記錄,〈張瑛珏女士訪問紀錄〉,頁 101。
[125]戴寶村主編,《《回憶 2 3 4》別冊—政治案件人物一覽表》,頁 17。
[126]〈白色受難者 綠島吶喊〉,《聯合報》,臺北,1997 年 10 月 23 日,版 12;〈白色恐怖受難者 重回綠島話舊事〉,《聯合報》,臺北,1997 年 10 月 24 日,版 6。
[127]葉怡君,〈白堊記憶:一群五○年代「老同學」戰鬥的故事〉,頁 383-384。
[128]羅宜芬,〈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頁 79-80。
[129]語出盧兆麟。羅宜芬,〈臺灣政治案件平反與轉型正義—以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為中心〉,頁 80
[130]〈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8 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18。
[131]1997 年 9 月 18 日民進黨立委王拓召開鹿窟屠村事件公聽會。〈鹿窟事件 王拓促還給無辜者公道〉,《聯合報》,臺北,1997 年 9 月 19 日,版 4。
[132]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126。
[133]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記錄,《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頁549。
[134]〈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86 卷第 42 期(1997 年 10 月 25 日),頁 128。
[135]鄭逸哲,〈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決定—具司法意義的行政處分—〉,收入倪子修總編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臺北市: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1 年),頁203。
[13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五八二號(1997 年 3 月 15 日),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第七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收入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記錄,《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頁 556。
[137]胡子丹指出,後來通過的法律名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文義邏輯不清。既認定叛亂暨匪諜審判為「不當」,那麼受審判當事人,當然就沒有「叛亂」,更非「匪諜」。無論是法律的文字邏輯或對過去事實的描述,謝聰敏的提案名稱,文義一目了然,直指問題核心。胡子丹,〈排除條款讓平反美意功虧一簣〉,《中國時報》,臺北,1998 年 6 月 3 日,版 15。
[138]民進黨立委顏錦福提到:「如果說戒嚴是為了國家的安全,而被治罪者若按照手續、證據依法被判死刑,就算槍斃也讓人心服口服。但是,最慘的是:當年蔣介石之獨裁、蠻橫,簡直像殺人魔手!如果當時依法執行是有正當的理由,那麼今天我們在此要求賠償云云就是丟臉了嗎?」〈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 86 卷第 42 期(1997 年 10 月 25 日),頁 119-120、126。
[139]〈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86 卷第 42 期(1997 年 10 月 25 日),頁 121-122、129、131、134。
[140]〈對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繼續質詢—繼續質詢〉,《立法院公報》,第86 卷第 42 期(1997 年 10 月 25 日),頁 141。
[141] 但法務部及司法院指出,同意上訴,可能會有卷證不全、當事人過世、罹於時效;加上《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止後,法院僅能做程序上的審理,諭知免訴,無法判斷案件是否錯判。〈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8 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08。
[142]〈戒嚴時期政治犯 可上訴不補償 蕭萬長決定 以修正國安法方式回復 白色恐怖受害人權益〉,《聯合報》,1997 年 12 月 10 日,版 4。
[143]陳志龍、王永壯、張天欽,〈補償基金會案件審查之實質與程序:實質部分〉,收入倪子修總編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頁 250。
[144]〈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及第 20 條並增訂第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3 條文—完成三讀〉,《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4期(1998 年 1 月 14 日),頁 166-167。
[145]〈平反 補償 白色恐怖定義 法部擬三方案〉,《聯合晚報》,臺北,1997 年 4月 15 日,版 5。
[146]陳明忠,〈白色恐怖誰會留「證據」供人羅織罪狀 打官司平反 再折磨一次?〉,《聯合報》,1997 年 12 月 11 日,版 11。
[147]胡子丹,〈白色恐怖案件平反 不應該選擇性處理〉,《聯合報》,臺北,1997年 12 月 24 日,版 11。
[148]〈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案公聽會〉,《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23。
[149]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237。
[150]〈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案公聽會〉,《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26。
[151]〈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案公聽會〉,《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28。
[152]謝聰敏,〈白色恐怖補償兩法案立法過程之探討〉,收入倪子修總編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頁 198。
[153]語出謝聰敏。倪子修總編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頁208。
[154]〈「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審查案—廣泛討論〉,《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4 期(1998 年 1 月 14 日),頁 185。
[155]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記錄,《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頁552;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248。
[156]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257。
[157]陳英泰,《回憶 4:到達不了的平反之路》,頁 128。
[158]陳志龍、王永壯、張天欽,〈補償基金會案件審查之實質與程序:實質部分〉,頁 251。
[159]〈舉證責任歸誰 補償標準怎定〉,《聯合報》,臺北,1998 年 5 月 22 日,版 8。
[160]胡子丹,〈排除條款讓平反美意功虧一簣〉,《中國時報》,臺北,1998 年 6月 3 日,版 15。
[161]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268。
[162]吳乃德,〈國家對受害者的賠償/補償〉,頁 38-39。
[163]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271、278-279。
[164]胡子丹,〈將軍冤獄 宜修法彌補〉,《中國時報》,臺北,2000 年 2 月 3 日,版 15。
[165]〈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決定書(促轉司第 37 號)〉,收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https://pse.is/46sqkt(2022/5/17 點閱)。
[166]國家人權委員會首份人權調查報告「林水泉遭受國家行政不法侵害人身自由案」公布記者會,收入「國家人權委員會」:shorturl.at/qruwD(2022/4/26 點閱)。
[167]〈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完成三讀〉,《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31 期(1998 年 6 月 6 日),頁 81。
[168]楊麗祝訪問,林建廷、林志晟記錄,〈張英哲先生訪問紀錄〉,收入許雪姬、楊麗祝主編,《承擔家變:白色恐怖下的朴子張家》,頁 260。
[169]楊麗祝訪問,林建廷、林志晟記錄,〈張英哲先生訪問紀錄〉,頁 254-255。
[170]陳英泰,《回憶 3:開啟白色恐怖平反之門》,頁 130-131。
[171]周碧瑟,〈人權紀念碑建碑始末(1996-1999)〉,收入「人權教育基金會」:https://href.oddist.org/?page_id=45(2022/4/26 點閱)。
[172]「 總 統 參 加 綠 島 人 權 紀 念 碑 揭 幕 典 禮 」, 收 入「 總 統 府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6223(2021/8/14 點閱)。
[173]陳英泰,《陳英泰回憶錄 4:到達不了的平反之路》,頁 124。
[174]〈李總統要求研究頒大赦令〉,《聯合報》,臺北,1999 年 12 月 11 日,版 1。
[175]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臺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頁 16;黃丞儀,〈追究蔣介石二二八法律責任的困難〉,收入「上報」:https://ppt.cc/fZOHkx(2021/8/11 點閱)。
[176]陳翠蓮,〈歷史正義的困境—族群議題與二二八論述〉,頁 211-212
[177]有關轉型正義在刑事司法正義的面向探討,以及臺灣並未在刑法秩序上積極追究過去罪責的情形,參見蘇俊雄,〈轉型正義與刑法正義〉,《中研院法學期刊》,創刊號(2007 年 3 月),頁 63-74。
[178]1975 年歷史學者王克文以父親王世一遭調查局以潛臺匪諜嫌疑為由逮捕、判刑的案件為例,他認為父親這樣的人,連政治信仰都談不上,就是飛來橫禍,對他們這一類的家屬來說,尤其是在外省親友圈裡,證明清白遠比補償重要。證明清白之後,就必須追究過失,尤其是情治單位的故意過失。薛化元、蘇瑞鏘訪問,游淑如記錄,〈王克文先生訪問紀錄〉,收入薛化元主編,《走過白色幽曖:1960、1970 年代政治案件訪問紀錄》,頁 148。按:王世一參加叛亂之組織案件,已於 2019 年 5 月 30 日由促轉會公告撤銷警總的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公告撤銷案件查詢」,收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https://ppt.cc/fWeJ7x(2022/4/26點閱)。
[179]平井新,〈移行期正義〉,收入若林正丈、家永真幸編,《臺湾研究入門》(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20 年),頁 283。
[180]周婉窈,《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頁 189。
[181]有關李登輝加入共產黨,參與新民主同志會,及 1969 年以「匪諜案」遭警總約談,參見張炎憲訪問,許芳庭、陳鳳華、鄭麗榕紀錄,《李登輝總統訪談錄一:早年生活》(臺北市: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國史館,2008 年),頁 173-191。
[182]張炎憲、陳美蓉、尤美琪採訪記錄,《台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頁508。
[183]典型的說法,可以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為白色恐怖訪談口述歷史作序的說法為代表:「一九五○年代的臺灣是一缺乏政治自由的年代。在韓戰爆發、東西冷戰、與恐共防共等複雜的因素外,情治機關對左翼反對者採取一系列的行動。這些總稱為『白色恐怖』的整肅行動,對臺灣社會分別帶來正負面的效果。一方面強力掃蕩的震撼維繫了社會、政治的安定,遏阻中共侵臺的野心,也在某種程度上奠定後來的經濟奇蹟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在執行過程之中,因為處理上的誤失,或株連無辜、或公報私仇,或程序不周,造成不少的冤、假、錯、案,帶來許多時代悲劇。」呂芳上、黃克武、許雪姬、許文堂、沈懷玉訪問,丘慧君、李郁青、潘國華、曹如君、鐘玉霞、林秀貞紀錄,《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一輯(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年),頁 v。
[184]馬英九在 2009、2010 年追思紀念會上的致詞,撰稿人均有王曉波。〈總統馬英九出席「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追思儀式」(致詞稿)〉,《馬英九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80-010102-00263-001;〈總統馬英九出席「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紀念追思儀式暨音樂會」(講話稿)〉,《馬英九總統文物》,國史館藏,典藏號:080-010103-00288-001。
[185]〈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案公聽會〉,《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19。
[186]〈舉行「戒嚴時期不當政治審判補償條例草案」案公聽會〉,《立法院公報》,第 87 卷第 2 期(1998 年 1 月 7 日),頁 320。
[187]黃丞儀,〈自由民主憲政治秩序之為物—試論臺灣轉型正義實證法化的基礎、爭議與侷限〉,頁 53-54。
